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復強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復強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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