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駕駛YV─八
三四五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與大順路路口,因未保持安全距離由後
追撞原告之ZE─七二五三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損害,計受有修理費一萬零六百
零三元及交通費五千元之損失,爰訴請被告應給付一萬五千六百零三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工作傳票影本各一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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