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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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七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彰警分刑社
字第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止。
(二)地點:彰化縣○○鄉○○街○○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五百元至八百元不
等。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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