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丁○○景湖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寓大廈應設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
主張:被告係高雄縣○○鄉○○路○○○號五樓之九房屋暨基地之所有權人,為
「丁○○景湖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分擔繳納管理費,詎被告自民國八十
八年五月起迄八十九年十二月止,計欠管理費新台幣(以下同)一萬三千四百八
十元未繳,屢經催討,皆未置理,為此,依上開條例第二十一條,求為判令被告
給付前述欠費,及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一百一十三元云云,並提出組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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