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