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703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雖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港
簡字第92號、95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分別判處拘役30日、
有期徒刑7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5年
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可見素行不佳,竟
仍再犯本案,顯見缺乏自食其力賺取金錢並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不容輕縱,然而,細究被告家庭背景,其父親已往
生,母親改嫁,被告家中經濟來源僅靠其祖父母,業據被告
於另案供承在卷,有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徵,核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2紙相符,可見
被告係迫於生活,始為上開竊盜犯行,又所竊之物價值尚低
,更何況被告已懷孕在身,有安安婦兒聯合診所95年12月22
日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考,益見被告生活困窘,且其所竊
之物價值不高,亦為告訴人尋回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
分局四湖分駐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又被告於犯後皆
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刑
法刪除連續犯採數罪併罰,就個別竊盜犯行皆單獨論罪科刑
,為避免併合處罰後量刑過高,顯失公允,而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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