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觀湖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27日上午9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觀湖山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通過之住戶規約有按時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
自民國(下同)81年10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均未按期繳
納,致積欠其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及利息,業據其提出存證
信函、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
約及住戶管理費欠繳明細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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