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鄭毓平
張世杰 被告樂業開發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安生 被告 温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溫淑貞 」記載,應更正為「温淑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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