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廷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9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廷恩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九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陳廷恩(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2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茲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業已如實坦承犯行,且本案亦已審理終結定期宣判,雖日後仍有上訴或執行之可能性,惟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得以確保倘若上訴後審判程序順利之進行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9樓,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