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218號
原   告  林曉筑
被   告  汪明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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