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威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威儀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Realme6手機一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106年度生字第1229號裁定」之記載更正為「106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同欄一第1至3行關於被告累犯前科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宋威儀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85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73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嗣經臺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猶未能記取教訓,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再犯本案竊盜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 彥文孝 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告犯後態度反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所竊得之Realme6手機一支,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916號被告宋威儀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威儀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生字第12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3月19日14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工廠,見 杜國元 所有放置在該處櫃子上價值新臺幣1萬元之Realme6手機1支無人看管,即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上開手機,得手後即離開現場。嗣杜國元於同日15時20分許,發現上開手機遭竊,經報警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威儀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杜國元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4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能發還被害人杜國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檢察官江祐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