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23號
  抗告人 甲○○
上抗告人對於本件於民國98年3月25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之費率,應繳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
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