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何軍佑 代理人 葉明香 相對人 林銘偉 在場人 林武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原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移付109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書記官駱亦豪調解委員林文彬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葉明香
相對人林銘偉在場人林武順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元予聲請人代理人收受完畢。(葉明香)
二、聲請人願撤回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告訴(108年度原交易字第78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葉明香
相對人林銘偉在場人林武順律師調解委員林文彬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駱亦豪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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