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建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3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建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張建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9月12日13時許│107年10月2日16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87號│字第505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9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1月11日│108年6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9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1號││判決│││││├────┼──────────┼──────────┤││判決│108年02月21日│108年7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41號│第31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