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調字第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王乙容 代理人(法 陳清華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 林冠雄 相對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代理人 林冰心 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調字第2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葉木井委員調解委員黃月英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陳清華律師相對人林冠雄相對人代理人林冰心相對人代理人林怡君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元(不含強制險保險金),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花蓮國安郵局、戶名:王乙容、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兩造就系爭交通事故所生之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陳清華律師相對人林冠雄相對人代理人林冰心相對人代理人林怡君律師調解委員葉木井調解委員黃月英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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