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魏慧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