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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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271號抗告人 高祥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5日本院96年度票字第3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