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41號聲請人 李沛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宗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