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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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許芳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