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楊秀珠 (即 方超群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