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94號原告 張振豐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被告建成中醫診所即 劉裕榮 訴訟代理人 劉淑美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建成中醫診所即 蔣嘉益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