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債務人 李文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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