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132號聲請人 陳忠發 列當事人間聲請親屬會議改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 陳金 (男、 文久 2年4月15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廳臺南市六百六十八番地、大正6年4月16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金(男、文久2年4月14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廳臺南市乙六百六十八番地、大正6年4月16日死亡」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