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9號被告 林琪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益慶 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