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主具保人陳璟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璟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文主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璟富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為證,並有受刑人、具保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又受刑人並未遭羈押或入監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已逃匿,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1萬元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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