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藍子富
黃義舜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