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告 羅陳民雲 原告 羅美倫 原告 羅美菁 原告 羅峻森 原告 羅憶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瑞雲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9,651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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