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琇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17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琇燕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