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告 趙明發 被告林瑪福
余玉貴 王金全 王謝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9,500元(原告因系爭土地分割所受利益價額乃其應有部分土地價值,計算式:303㎡×3/8×26,000元+339㎡×3/8×26,000元=6,25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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