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泓明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劉力維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本案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本案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法律適用容有疑義,是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5日14時15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