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徐有田 被告 古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