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劉維霖 被告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