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 邱郁君 被告 陳玟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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