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147號債權人 張景福 債權人 吳美玲 兼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溱 .債務人 陳金香 債務人 張忠夫 債務人 張忠村 債務人 張素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香、張忠夫、張忠村、張素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忠化 之繼承系統表。
二、陳報被繼承人張忠化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相關資料陳報到院。
三、債務人陳金香、張忠夫、張忠村、張素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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