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38號債權人 蘇莊只 債務人 魏林寶菊
魏鳳儀 魏珮玲 魏志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已為限定繼承,請求部分須加註「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魏崇乾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