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3號抗告人 文燕雪 相對人 鄭文智
鄭金壽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35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9號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㈠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㈡提出抗告理由狀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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