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8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蔡興諺 被告 李美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貸款總約定書第21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12、1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向原告申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條之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2年7月16日起至109年7月16日止,借款利率為8.5%固定利率計算。詎被告自103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355,634元及自10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8.5%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如附表編號1所示)
㈡、又被告於103年5月27日向原告申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條之約定,借款金額為230,000元,借款期限自103年5月28日起至108年5月28日止,借款利率為7.99%固定利率計算。詎被告自103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227,805元及自10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7.99%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如附表編號2所示)
㈢、被告於94年12月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日息萬分之5.479)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自發卡起至104年6月21日止,消費記帳尚餘53,228元(內含消費本金47,572元、利息5,656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如附表編號3所示)。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本利攤還型專用)、貸款總約定書(本利攤還型專用)、催收帳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專用)、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帳務值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4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信用貸款│355,634元│355,634元│自103年7月16日起至│8.5%││││││清償日止│││││││││├──┼────┼─────┼─────┼──────────┼────┤│2│信用貸款│227,805元│227,805元│自103年7月16日起至│7.99%││││││清償日止│││││││││├──┼────┼─────┼─────┼──────────┼────┤│2│信用卡│53,228元│47,572元│自104年6月22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15%││││││償日止│││││││││└──┴────┴─────┴─────┴──────────┴────┘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原告已預納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原告已預納
合計7,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