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18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稚棋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31
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蘇稚棋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蘇稚棋前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95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9年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於99年12月13日晚間8時25分許,曾委託 徐婉芬 (所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自其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2樓租屋處下樓,代其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許修哲 ,竟於101年4月24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101年度偵續字第85號徐婉芬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偵訊時,經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基於偽證之犯意,就上開有關徐婉芬涉嫌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那天電話是許修哲要來跟我拿安非他命毒品,電話裡是要叫徐婉芬拿給他,後來是我自己下去」、「電話內容是在談安非他命,那天他過來我中壢市○○路的住處找我,是我自己拿毒品下去給他」、「…兩次都是我自己拿下去的」、「我忘記當時為何會這麼講,但毒品都是我自己拿去給許修哲的」云云,而足生損害於檢察官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蘇稚棋於101年8月14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10
1年度偵續一字第30號徐婉芬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偵訊時,自白上開偽證犯行。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蘇稚棋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許修哲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續字第85號案件101年4月24日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
三、按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即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至於其虛偽陳述,法院已否採為裁判或檢察官據為處分之基礎,或有無採為基礎之可能,皆於偽證罪之成立無影響(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127號判例、84年臺上字第394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101年4月24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官偵查中就101年度偵續字第85號案件訊問時,經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證述都是伊自己下樓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許修哲云云,上開不實證詞涉及徐婉芬究否涉嫌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認定,其虛偽陳述內容當與案情具有重要關係,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再本件被告所偽證徐婉芬涉嫌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乙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15日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續字第85號起訴書1份附卷供參,則被告於101年4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即自白犯罪,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就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證述,妨害偵查機關刑事追訴權行使之正確性,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惟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第172條、第47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