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22號聲請人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