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謝宗憲 即 宗裕 不銹鋼工程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