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台灣台中監獄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提出之稅籍資料核定為新臺幣5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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