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聲請人 黃世維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㈢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㈣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是,應
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有,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