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其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非法運輸武士刀之犯行,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武士刀1把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
6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涉嫌非法運輸武士刀之犯行,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378號卷宗無誤。又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一事,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4月17日桃警保字第1070024542號函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扣案之武士刀1把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管制之刀械,而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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