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神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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