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 邱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寶貝 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鍾寶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