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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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詠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禹頡 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被告何禹頡、 黃致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