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0000-000000(甲女)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甲女之父)
0000-000000B(甲女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50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