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易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易前犯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