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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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堯文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242-1、242-3、242-5、273、273-5、273-1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鄭**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