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5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9日下午3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客戶
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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